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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独立价值--从江西知名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顺利实现变更管辖谈起

2021-05-14 16:18

一、案情背景

        2018年1月,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在与该县农业局进行经常性联系时发现,农业部门查获的一起伪劣农药案可能涉嫌犯罪。仙居县农业局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浙江省磐安县某公司销售的伪劣农药为江西某知名农药生产企业下属三家子公司研发、生产。于是,仙居县公安局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也进行立案侦查。
        2018年5月22日,涉案企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等十余人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涉案企业是中国农药制剂50强排行榜上的农资企业,2017年的销售额高达5.12亿,在岗员工近千人。因该案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陷入巨大困境。

 

二、案件定性

        涉案企业被定性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律师辩护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后,该企业在第一时间积极寻求了专业的法律帮助,委托我所涂国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仙居县进行会见,并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工作。对案件情况清楚掌握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移送管辖申请书》,指出该案主要案件事实均发生在江西省某县境内,且该案涉案单位也为在江西省某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为便于依法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充分保障涉案知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25条的规定,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起初并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并将本案起诉至仙居县人民法院。经过长达将近1年时间的沟通,最后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2019年10月2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2019年10月25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移送后,辩护人又及时就该案的涉案数量和量刑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对于该案涉案数量的辩护意见。2020年3月2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涉案企业生产、销售的大部分产品不属于假农药,大幅度消减了涉案数量。该案认定销售金额共计1351758元,尚未销售金额共计1588476元。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代表人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它涉案十余名企业高管均依法适用缓刑。

 

五、办案经验分享

1、通过移送管辖寻求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涉案企业是在江西省乃至全国都比较有影响力的农药生产企业,每年销售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个案子不仅关系到该企业等关联公司的前途命运,也同时涉及到相关公司在职上千名员工的就业和生活。该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虽辩护人第一时间提出移送管辖的申请,但检察院以该案犯罪结果地发生在仙居县为由驳回了辩护人的申请。后该案移送仙居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辩护人请求法院及检察院按照国务院及两高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的精神妥善处理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检察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该案移送至江西某县管辖。当地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现实情况及涉案众多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涉案全部当事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2、罪轻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相结合
        本案辩护律师采取的辩护策略主要是罪轻辩护及程序性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鉴于该案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定性以及数量对当事人的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本案移送仙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高达22689832元,该金额认定的依据是企业2015年至2018年销售统计表记载的销售金额。辩护人提出,销售金额的确定还应该综合企业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货凭证、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来确定。该企业生产的农药品种多达近十种,实际上添加2015B隐性成分只有几种。侦查机关在没有对企业生产的所有品种的农药进行取药鉴定的情况下,判断企业所生产的所有农药为伪劣产品缺乏必要的客观科学性。针对侦查机关对外委托的鉴定意见,抽样程序未依法全过程公开、透明,未制作必要的抽样笔录,整个抽样程序无必要的见证人在场进行鉴定,涉案企业未依法参与整个抽样过程。从鉴定方法和流程上而言,部分选取的样品太少,部分鉴定报告未在案卷中展示。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明显不当,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核减。
该案在移送管辖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涉案生产、销售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最终认定的生产、销售金额为1351758元,尚未销售金额为1588476元。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金额从22689832元核减至1351758元,其法定刑也应相应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降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程序性辩护具有其独立价值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最常用到的辩护策略就是实体辩护。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在辩护策略上运用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辩护手段,虽然并不必然对实体辩护产生影响,但有利于反守为攻,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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